《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19日制定并印发的,共有七章四十三条,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源管理原则: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同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案源分类:根据案源的性质和特点,将案源分为重点稽查对象、联合随机抽查选取的对象、共同获得具体税收违法线索的对象以及其他需要共同立案的对象。
3.分级管理:对纳入全国、省级和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的案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分别组织或者实施检查。
4.执法主体与案件性质相匹配:根据案源的涉税违法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案情复杂程度、涉案地区多少、社会影响情况等因素,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或者实施检查。
5.稽查力量与检查任务相匹配:针对案情复杂的案源,可以采取“项目式管理、团队化作业”的形式组织检查,并根据案源所属行业和税收违法类型等特点,合理搭配检查人员力量或者采取竞标等形式选派检查人员。
6.协查与移送:对于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取证的事项,如提供纳税人状态证明、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取证。对于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案源信息,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7.立案检查:符合一定情形的案源,如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等,应确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
总的来说,《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稽查效率、保护纳税人权益而制定的,对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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