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项目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免征增值税并不意味着这些项目不需要缴纳其他税费,例如所得税等。同时,具体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税法进行调整,因此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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