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改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增加了适用范围。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限制为30万元/年,此次政策改动将此限制提高到100万元/年。这意味着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二,调整了认定标准。原来的认定标准为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年,现在改为应税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均不超过100万元/年。这样一来,如果企业采用了零税率或者免税销售方式,其总销售额也算在内,容易被纳入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第三,取消了退税资格。此次政策改动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退税资格。以前小规模纳税人在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或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生产性、经营性服务上支出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而现在不再允许退税。
对于企业而言,以上改动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减轻了税收负担和降低了税务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依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其他相关税费;同时,如果企业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年,就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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