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而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征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具体比例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因地区、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和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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