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票是指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接受他人的虚开发票等方式,使对方得以抵扣税款并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虚构的交易为背景,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而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税收法规,也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票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即虚开增值税专票的对象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货物或服务,而不是虚构的业务。如果只是为了虚增利润而进行虚假交易,则不构成犯罪。
2.没有真实纳税义务:虚开的增值税专票必须与实际的货物或服务交易相对应,否则就属于无中生有,不符合增值税专票的法律规定。此外,即使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但如果纳税人没有实际履行纳税义务,也不构成该罪。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接受他人的虚开发票: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持有人,并且利用他人的发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接受方也必须明知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票,仍然予以接受。
4.给国家造成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票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税款的流失,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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