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等费用。其中,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发生的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四条规定:“对按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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