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契税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
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滞纳金的比例根据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另一种情况是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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