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向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4.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由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获取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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