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户的查账征收方式下,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专项扣除(或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减除费用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免税收入、从国库中计提的收入等;专项扣除(或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指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依法确定的其他减除费用指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费用,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个体户,可能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难以按正常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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