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从事每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和/或年销售额不超过120万元的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的15%不得超过50万元的收入。
3.租赁、贿赂、借贷或赠与等收入不超过50万元。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使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征收率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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