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许可证需要的资料包括:
1.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出口申领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1.特定情况下应提交的文件:
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应提供主营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及配额单位与主营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配额单位请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需持两企业签署的代理协议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供该代理出口协议(正本复印件),申请表备注栏应注明由某某企业代理出口。
对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附商会出具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应提交区外经贸厅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复印件)。对加工复出口的白银另需提交外经贸部批件。
请注意,许可证申领人应由对外成交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持证申领。异地办理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提供委托单位的委托公函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此外,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更改证面任何内容,如需更改或展期,应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
以上所需材料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请以政府官方网站的信息为准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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